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进口审查第十三条国家对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进口。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