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进口单位第十一条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