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口单位
第十条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音像制品进口经营许可证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口单位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音像制品进口经营许可证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