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口单位

第十条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音像制品进口经营许可证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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