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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