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