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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