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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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