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