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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