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