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正在实施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业务管理部或审查部门单位可以终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二)申请人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义务。

(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五)其他应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情形。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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