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二)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提出的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三)及时对集中审查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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