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审查部门单位负责案件的集中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集中审查工作管理小组,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的集中审查工作。

(二)组织审查质量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审查员承担集中审查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四)其他与集中审查有关工作。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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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