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集中审查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集中审查请求进行受理、审核。

(二)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三)组织相关审查部门单位实施集中审查。

(四)其他需要统筹与协调的工作。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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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