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工作由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下称“审查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