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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