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在相关范围内通报。事故通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密级,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