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收回事故调查资料,归档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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