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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