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