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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