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影像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