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属于重大以上事故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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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