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二条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属于重大以上事故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