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香港、澳门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司法部委托的承办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司法部负责审查。 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