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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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