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