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条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