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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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