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