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