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两个《安排》),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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