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