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