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自行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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