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机关、单位自行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