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一)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涉密集成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 (三)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四)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未按本办法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的; (六)不符合其他保密管理规定,存在泄密隐患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