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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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