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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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