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 (三)经营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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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