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提交情况报告。 拟公开上市的,应当资质剥离后重新申请;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