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乙级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