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乙级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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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