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