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集成资质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资质单位不得将涉密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