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集成资质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资质单位不得将涉密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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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