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加强涉密业务实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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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