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加强涉密业务实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