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协助开展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