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