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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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