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二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