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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