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二十条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