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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