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十九条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