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七)近三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八)涉密集成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九)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