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第十六条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集成资质,应当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