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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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