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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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