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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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